第十六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 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十七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的依据。对复核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贴息借款人、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1、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2、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3、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