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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2009修订)[失效]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以承诺形式获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贴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并超出规定的微利项目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终止,并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借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自行终止财政贴息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信用社区的,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本办法第十条,信用社区、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审核程序根据信用社区协议,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且无超出规定微利项目的,作为符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依据。
  第十五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市创业指导中心、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和区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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