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分别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