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天施康弋阳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51号)
江西天施康弋阳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牛黄上清胶囊、清肝利胆胶囊、肠炎宁片等3个品种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交通北路)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