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5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9〕654号)


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银行,首创担保公司、各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等项目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做出如下修改。
  一、将《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修订为: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初次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8万元,再次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二、失业人员从事微利等项目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后,财政贴息初次和再次申请程序和相关管理仍按《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金融〔2008〕1987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