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信用记录良好、成长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日常运营机构应简化程序,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二十条 企业贷款担保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代偿资金利息、运作收益按年度单独核算。对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的净收益,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全部用于弥补日常运营机构业务考察、培训、宣传和管理等经费。
第二十二条 日常运营机构每季度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营业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金偿还情况、代偿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年度担保代偿资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连同上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代偿与核销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代偿补偿率,对发生的担保代偿实行限率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担保代偿资金提供支持的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后,日常运营机构应先行垫付。对超过90天追索期仍无法收回的项目,可每年一次向担保代偿资金监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
第二十六条 日常运营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经信委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交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担保代偿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金额/当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第二十八条 市经信委委托投融资服务平台对上述资料进行评估。对符合担保代偿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当年担保代偿率3%以内,按照50%的比例确定担保代偿资金应承担的代偿数额;超过3%的部分由日常运营机构承担。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应由担保代偿资金承担的代偿金额后,通知日常运营机构办理担保代偿资金划转手续,用于弥补日常运营机构先行垫付的代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