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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日常运营机构受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一)执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决议。
  (二)对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度担保代偿资金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代偿资金的安全运营。
  (四)与投融资服务平台共同提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议、核销坏账。
  (五)与投融资服务平台共同提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定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六)提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议增资方案。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通过“北京高端制造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gyrz.com)在线注册和申报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投融资服务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提交资料:按照投融资服务平台和日常运营机构的共同要求,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清单在投融资服务平台网站公布)和《委托担保申请书》。
  第十五条 联合审查:通过初审的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联合日常运营机构进行审查。投融资服务平台负责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达BB级及以上的企业推荐给日常运营机构进行审查。评级结果作为是否为企业提供担保支持的参考依据。日常运营机构独立对企业做出评判,决定是否提供信用担保。在完成现场尽职调查和企业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投融资服务平台应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日常运营机构应完成项目的评议、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日常运营机构在参考投融资服务平台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经过内部评议和评审,通过后出具担保意向书。合作银行进行贷款审查,通过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日常运营机构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组织发放贷款。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运营机构应开立专户存放担保代偿资金,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定向使用、安全运营,自觉接受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 担保代偿资金余额沉淀部分,担保代偿资金日常运营机构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买卖、国债回购等业务;长期投资不得超过担保代偿资金余额的30%;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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