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对企业融资的放大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北京高端制造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北京市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担保业务活动中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代偿资金”)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担保机构负责进行日常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担保代偿资金由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根据北京市高端制造业发展融资需求,可适时调整资金规模。发生担保代偿后,可按年度动态补充。
第六条 担保代偿资金重点支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