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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2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扎实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制定保护计划,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保护制度,传承发展我市优秀的传统民间文化,推动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建设。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全市范围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普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包括方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手工技艺、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民间习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传统医药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调查地区要兼顾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调查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均需注意调查。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

  (二)代表性原则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原则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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