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4.其他确需表彰的。
(二)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1.圆满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市范围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成绩突出,受到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三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4.承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森”工作事项被评为“最好办理事项”的;
5.其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
(三)对于在其他“创森”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表彰奖励:
1.单项工作经验在我市“创森”工作中推广的;
2.综合考评对我市“创森”工作有贡献的;
3.承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工作任务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奖励的认定。
对于 “创森”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参与“创森”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创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驻洛省、部协管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 对于在“创森”工作中工作不力,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创森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创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事项不力的;
(四)承办“创森督查周报”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在国家森林城市考核中出现问题的,除追究所在县(市、区)直接责任以外,同时追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对驻洛省、部属协管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森”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森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