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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3.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4.其他确需表彰的。

  (二)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1.圆满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市范围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成绩突出,受到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三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4.承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森”工作事项被评为“最好办理事项”的;

  5.其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

  (三)对于在其他“创森”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表彰奖励:

  1.单项工作经验在我市“创森”工作中推广的;

  2.综合考评对我市“创森”工作有贡献的;

  3.承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工作任务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奖励的认定。

  对于 “创森”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参与“创森”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创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驻洛省、部协管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 对于在“创森”工作中工作不力,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创森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创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事项不力的;

  (四)承办“创森督查周报”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在国家森林城市考核中出现问题的,除追究所在县(市、区)直接责任以外,同时追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对驻洛省、部属协管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森”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森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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