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的顺利实现,依照《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对承担“创森”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予以奖惩。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措施
第三条 奖励内容依据“创森”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所确定的相关指标;
(二)市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8〕99号)所确定的任务;
(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完成的任务;
(四)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领导交办事项要求完成的任务;
(五)其他“创森”工作要求完成的任务。
第四条 “创森”工作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对集体和个人荣誉奖励主要有记功奖励和嘉奖。
(一)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优异,符合以下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记功:
1.超额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贡献又特别突出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国或全省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