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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9]901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煤矿企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发展改革委拟于2009年7月至8月组织本市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各煤矿企业、各鉴定单位要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鉴定工作,成立瓦斯等级鉴定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

  三、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职责和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和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审批确认;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所管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各煤矿企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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