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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2.强化企业污染治理法定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省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协同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建立污水处理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生活COD减排任务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脱硫设施不达标的电厂缴交脱硫电价扣减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统计局组织开展污染减排统计工作,定期向省环保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城镇人口增长情况。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严格把关发电市场的准入;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有关部门监管电力行业减排措施的落实、脱硫设施的运行和脱硫电价的执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上网和发电权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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