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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5.继续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

  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督促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6.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

  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总量指标必须是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的余额中调剂,不得使用预付减排量,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项目建设。

  7.推广减排新技术新工艺

  征集先进适用减排技术,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6·18”、“9·8”等平台,加强技术交流合作,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工业锅炉(炉窑)脱硫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环保科技进步促进污染减排。

  8.实行公共财政扶持重点减排项目政策

  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公共财政对环保投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省级财政统筹省级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继续设立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年度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项目和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等的投资支持。

  9.实行金融机构支持减排工程政策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按照已出台的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节能减排领域的支持力度,构建支持节能减排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推进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撤消省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暂停该地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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