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认真执行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5.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2.严格实行电力企业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从规定的安装和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3.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省效能办对当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诫、约谈。开发区(工业园区)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前,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