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分值标准
| 得 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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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
复议机构
能力建设
的情况
(30分)
| 1.有健全的复议机构。
| 单独设置法制办(含政府办公室合署)的,得5分。
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的,得3分。
没有复议机构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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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 能够达到要求的,得5分。
只有1人办案的,得1分。
没有人员办案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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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备的复议人员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够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 符合的得5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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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经费得到保障。
| 设区市年均10万元以上、县级年均3万元以上的,得10分。
设区市年均3至10万元(含10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到3万元的(含3万元),得5分。
设区市年均3万元以下(含3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得2分。
没有专项经费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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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行政复议办案用车。
|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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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
|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诉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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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备行政复议调查取证专门设备。
| 有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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