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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项目

内容

分值标准

得 分

备注

三、行政

复议机构

能力建设

的情况

(30分)

1.有健全的复议机构。

单独设置法制办(含政府办公室合署)的,得5分。

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的,得3分。

没有复议机构的,不得分。

2.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能够达到要求的,得5分。

只有1人办案的,得1分。

没有人员办案的,不得分。

3.配备的复议人员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够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符合的得5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4.行政复议经费得到保障。

设区市年均10万元以上、县级年均3万元以上的,得10分。

设区市年均3至10万元(含10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到3万元的(含3万元),得5分。

设区市年均3万元以下(含3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得2分。

没有专项经费的,不得分。

5.配备行政复议办案用车。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6.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诉的,不得分。

7.配备行政复议调查取证专门设备。

有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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