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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分值标准
得 分
备注
二、行政
复议案件
受理、办
理的情况
(40分)
1.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设区市150件以上、县级30件以上的,得5分;
设区市100件至149件、县级10件至29件的,得4分;
设区市50件至99件、县级3件至9件的,得3分;
县级三年中有一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2分;
三年中有二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1分。
三年中没有受理案件的,不得分。
2.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
不存在的,得5分。有1件无正当理由
拒不受理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扣分情况应予说明。
3.有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经调解、和解促使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或案结事了的,每1件得1分,最多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