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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项目

内容

分值标准

得 分

备注

二、行政

复议案件

受理、办

理的情况

(40分)

1.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设区市150件以上、县级30件以上的,得5分;

设区市100件至149件、县级10件至29件的,得4分;

设区市50件至99件、县级3件至9件的,得3分;

县级三年中有一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2分;

三年中有二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1分。

三年中没有受理案件的,不得分。

2.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

不存在的,得5分。有1件无正当理由

拒不受理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扣分情况应予说明。

3.有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经调解、和解促使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或案结事了的,每1件得1分,最多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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