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煤矿基层基础保障水平
一是建立安全投入保障体系。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煤矿企业要在提足用够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和优先用于瓦斯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力求在装备设施安全上有新突破。对提取不足或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和给予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改。煤矿企业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机械化采煤,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在高瓦斯、高突出矿井推行大功率抽放钻机,实现长钻孔抽放,保证预抽时间,提高抽放效果。鼓励安全技术改造,激励企业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依靠科技防灾治灾。到2012年,市属国有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区县小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80%的小煤矿采用壁式开采,开采0.8米以上煤层的小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二是建立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规章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执法职能;充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各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按照 “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安全科技保障体系。建立煤矿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以煤科总院重庆分院为依托,推进煤矿安全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和有关安全生产协会学会的智力支持作用,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装备和应急装备的科技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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