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严格执行定期报告、重点监控、隐患约谈、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限期销号等制度,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煤矿监管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要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资格培训、业务培训等制度,制定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90学时(15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2学时(7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以应知应会为内容,以生产现场为依托,以关键岗位为重点,以井下职工为主体,切实加强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和提倡具有相关实力的院校开设煤矿相关专业,指导企业和学校联合办学,将现有矿级管理人员送到相关院校脱产学习,到2010年底未达到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的,吊销其矿长资格证书。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逐步将煤矿员工从业教育培训转变为职业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市所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卡”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并颁发“安全卡”者不得入井作业。
三是进一步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变分散培训为统一委托培训,先招生后培训,先培训后录用,不合格不录用,先培训后上岗;建立长期培训档案,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跟踪学员培训效果,严格入矿、入井、上岗准入制度。
四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劳动用工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培训率、工伤保险参保率、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百。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禁止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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