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10人;原煤年产量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8人;原煤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专学历以上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低于5人。
二是建立和完善乡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各产煤乡镇(街道)必须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煤管办”)。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职能,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煤矿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对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管副乡镇长(主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要积极推广向产煤乡镇(街道)派驻煤矿安全特派员和驻矿安监员等行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完善产煤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网络,每个产煤乡镇(街道)按最少1人监管3个矿的比例配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数量少的乡镇(街道)至少不低于2名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三是认真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必须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市属国有大矿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区县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最少不得低于3人。同时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凡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四是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各产煤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工作例会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分级检查制度;(5)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6)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0)事故约谈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2)其它安全工作制度。同时,要层层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煤矿监管部门、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区队班组长及井下一线职工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基层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是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要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长年工作在煤矿安全监管第一线,工作劳动强度大,监管责任大,入井检查风险大。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保证其安心工作。要保障安全监管人员有岗有编,解除其后顾之忧;要保障正常开支,各级政府必须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保障其工伤保险、入井津贴和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的福利待遇;要保障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下矿检查的工作车辆,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