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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努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平安重庆”、“平安煤炭”建设,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基层基础建设,强基固本,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水平,落实基层监管责任,为全市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全市煤矿总死亡人数和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有较大幅度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完成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到2012年,全市煤炭产量达到6500万吨,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达到西南地区平均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建设,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要针对当前安全监管机构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对煤矿监管部门编制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充,每年列出专项资金,对煤矿整顿整合、瓦斯治理、安全监控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等给予支持。特别是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把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序、管理到位的要求,对现有煤矿监管部门的单位性质进行调整,凡属于事业编制的必须纳入行政编制,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要调整充实煤矿监管人员,特别是要配足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装备,在煤矿监管工作车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控联网建设等工作上给予优先支持,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原煤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应单独设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专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原煤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煤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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