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密切接触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无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当地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开具解除医学观察的书面健康证明。
5.4院内感染控制
疑似和确诊病例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弃物,及时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启用负压病房,将疑似和确诊病例分病房单独管理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加强室内通风,医务人员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
5.5口岸检疫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6社区综合性措施
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社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7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和防控相关信息,统一由省卫生厅按规定发布。
6. 保障与支持
6.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必要经费,保障疫情发生与流行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经费开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在救治病人、疫情处置过程中因公殉职、致病、致残的人员按规定得到抚恤和及时的救治。
医保部门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6.2物资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疫情影响的程度、范围,做好预防与控制所需的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所需物资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