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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的通知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应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采集标本,送当地设区市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对可疑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

  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动物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

  4.1.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其它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可视情对入闽人员健康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由省卫生厅对入闽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健康教育:各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做好个人防护。

  (4)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采取预防措施,转运后的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4.1.4 Ⅰ级响应

  大流行期间,全省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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