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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指南(试行)的通知


  (6)省教育厅: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学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7)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8)省公安厅: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甲型H1N1流感信息,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省民政厅: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遗体运送、火化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助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安排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省劳动保障厅:按规定及时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做好参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12)省交通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甲型H1N1流感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海事部门做好疫区的公路、海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13)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通信用频安全及无线电通信安全。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科学引导舆论,组织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和方法。

  (15)省林业厅: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标本,检验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情况;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6)省口岸海防办:负责口岸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口岸联防联动机制,检查督促口岸各查验单位防控工作的开展,及时协调处置口岸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台轮停泊点和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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