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
(二十二)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公告公示,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限期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本企业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时间。各煤矿企业要用“四个制度”、“五定原则”和“四项措施”规范、监督隐患的治理过程。“四个制度”即隐患确认、隐患分级管理、隐患治理监督和隐患治理完成验收,“五定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人,“四项措施”即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操作人员专项培训措施。
及时排查“一通三防”生产现场的隐患及随着生产推进将要产生的隐患,并主动整改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具体化。
(二十三)坚决做到瓦斯“零超限”。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集团子公司要定期对矿井瓦斯超限及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把瓦斯超限作为隐患治理工作的重点。煤矿企业要将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坚决做到瓦斯“零超限”。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规定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2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3不能实时监控各类传感器运行状态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设使用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