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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十七)加快培养通风、地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积极接受有关院校通风、地测方面的应届毕业生,充实到企业瓦斯治理人员队伍中。同时加快与有关专业院校合作,通过企业选送、委培等形式培养通风、地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十八)加强瓦斯治理人员的培训。所有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及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复训。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每3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必须具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历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初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强化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开工许可证制度。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由生产、安监、通风、技术等部门联合验收,确保“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和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发“开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十)制订和实施重点环节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管理工作程序,针对矿井防突、瓦斯抽采、老空及盲巷管理、防治自然发火等重点环节的特点,制订管理工作程序。合理设置管理控制点,制订各控制点联锁工作票,强化过程控制,实现管理责任的传递,使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作现场的各个环节,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性。

  (二十一)加强现场瓦斯检查。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矿井瓦斯检查的地点由总工程师签字确定。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异常,有权停止作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所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检查瓦斯,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台账“三对口”。矿井管理人员及时与监测系统数据比对,与监测数据一并存档备查;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度,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当班矿级带班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时间处于临界状态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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