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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十)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认证;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订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订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推广无煤柱开采,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四、强力推行先抽后采,做到抽采达标

  (十一)严格抽采条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下列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单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十二)逐步实现“抽、掘、采”三量平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并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批。需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步设计瓦斯抽采等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抽采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需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订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抽采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严格瓦斯抽采计量考核,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确保瓦斯抽采效果。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标准,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煤层在采掘作业前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含量或压力数据的,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保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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