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强突出矿井管理
(八)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煤矿必须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准确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报告,并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未经审批前,矿井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区域必须停止生产;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邻近生产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新建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时,石门(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子公司审批,并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
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四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进行鉴定;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九)突出矿井要加强对采掘应力集中区的防突工作。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突出危险区域巷道,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最小间距由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确定;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并组织落实。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米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及工作面前方10米以上。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