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维护、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软件显示、打印报表、数据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复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调校、测试,保证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的灵敏可靠。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的安全测控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或淘汰;要保障系统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监控中心站必须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监控室应设在矿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重点产煤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并逐步将低瓦斯矿井纳入区域监控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多级联网。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根据联网情况,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作出准确及时反应,并根据预警情况完善应急措施。
(七)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治理机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依法健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主管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并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相对固定;大中型煤矿要建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区域内没有重点产煤县(市、区)的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地中小型煤矿的服务需求;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抢险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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