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办字〔2009〕46号 2009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瓦斯治理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防范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核心任务
(一)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治理瓦斯是预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防止群死群伤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瓦斯治理作为突出任务,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核心,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二)瓦斯治理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否达标,作为生产能力核定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
(三)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瓦斯治理内容列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实施全面管理,凡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求限期整改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四)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市、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情况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新途径新技术,构建完善的适合本地、本企业特点的瓦斯灾害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进一步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体系示范矿井及示范县(市、区)建设,树立典型,规范管理,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管理,完善瓦斯治理制度、管理机构和配套设施
(五)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道;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等。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贯穿于矿井建设、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移交各个环节;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风压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严禁以掘代采;采区未构成通风系统不得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应设置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矿井的上一级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批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同等能力,并实现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和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