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旅游热点,扩大消费需求
(六)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带薪休假。允许企业奖励职工旅游并将费用列入企业福利费。教育部门要结合学生素质教育、环保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把修学旅游列入大中小学课程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旅游冬令营”、“旅游夏令营”、“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行业度假旅游协会,建立度假休闲基地,使旅游成为职工长期享有的权利。
(七)对2009年度组织入境旅游包机、专列、游船或一次超过500人的大型团队来我省旅游的旅游企业,从旅游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八)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宣传列为重要内容,在省内主流媒体增辟专栏和专版、增加专题和时段,加大对旅游的公益性宣传,以提高我省旅游知名度。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在继续抓好报刊等平版媒体宣传的同时,重视网络媒体宣传。积极探索将电视剧、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宣传形式与旅游营销相结合,以旅弘文,以文促旅。
(九)推动城市公交部门积极开通至本地旅游景区景点的公交班线,方便居民出游。
三、培育市场主体,增强企业竞争力
(十)对全省旅行社暂退50%-70%质量保证金,使用期自2009年至2010年底。从2009年5月1日起,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接待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外国旅游团队较多的旅行社核发省内临时导游证,解决外语导游短缺问题。
(十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省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市旅游局组织的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免收其展览展位费。
(十二)进一步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中有关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确保旅游企业用水和用气价格、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旅行活动、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营业税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