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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保持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保持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11号 2009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制订的《关于保持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保持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提振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加快推进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切实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旅游业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建设,增强投资拉动

  (一)加强对旅游重点项目的支持和引导。对总投资较大的旅游重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支持,所需资金从省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旅游重点项目贷款,各设区市可视财政状况给予财政性贴息。力争2009年全省旅游业投资总额完成100亿元以上。

  (二)对投资规模5亿元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后,可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对“三年大变样”中城镇改造空留土地优先发展都市旅游,增强城镇游憩功能。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全面对接。金融部门要把旅游业纳入重点支持领域,对旅游精品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等设施进行抵押贷款的,应优先支持;对经银行评估认可的景区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会同省内担保机构每年筛选确定一批旅游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范围,安排一定规模的担保额度,为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建立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融资机制。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利用股市筹集发展资金。

  (四)坚持“非禁即入”,全面开放旅游资源。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外,省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购买、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省旅游资源,提高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水平。

  (五)鼓励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旅游业的投资开发。省旅游局会同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部门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每年面向有实力的企业推出一批旅游招商项目。凡省市旅游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积极邀请具有旅游投资潜力的大型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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