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五)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考核和督查。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抓好“三支一扶”等项目的实施,畅通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并从社会各界选聘既熟悉学生工作又了解就业市场的专业人员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力度。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其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支付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的,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对经营好、信誉高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90%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