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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应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采取全面普查、抽样调查、定时定点监控和统计报表等方式,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抓紧制订全年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力度,不得预留资金缺口,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要及时追加,确有困难的,可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前提下,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并入数额,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继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就地转移创业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各地要不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力度,扩大贷款规模,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2009年,省政府安排1亿元补充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各设区市要将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帮助指导各县(市)尽快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所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09年6月底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没有担保机构的县(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探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与社会贷款担保公司共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机制,发挥社会贷款担保公司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社保基金开户存款与金融机构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挂钩机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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