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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9〕94号 2009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加大资金投入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分解,逐月调度,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一)认真落实鼓励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2009年,通过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发放三项补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共同协商渡过难关的方案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等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岗位。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待岗培训,减少裁员人数。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企业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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