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部门预算调整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机构改革中有部分人员或职能划出划入的部门,要根据人员和职能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调整意见。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要在收到部门预算调整意见后,及时完成预算调整批复工作。
五、做好保密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清理工作。对现在个人手中保管的,要及时收回,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新组建的部门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资格培训。
六、做好档案转交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对造成机关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新组建的部门要同步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附件:1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2关于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的意见
3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4关于做好撤并机构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
5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6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