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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意见,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审定。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河北省物价局研究制定《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河北经济发展。

  附件三:
河北省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等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规定之内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

  1明显不合理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停收或降低标准;

  2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取的,予以调整归并;

  3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予以纠正或降低标准。

  (三)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10日)。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的审批机关、执收主体和收费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清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研究清理情况,组织初审,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等具体意见,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清理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省级政府部门分别于3月26日、3月31日和4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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