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物价、民政等部门配合。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省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4月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提交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以及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对决定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凡列入公告范围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改革收费和基金征收方式,推进集中统一收缴;加快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收行为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