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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5日前)。制订下发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同时,利用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至4月10日)。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大力整改纠正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收费行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清理情况,组织初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清理情况和拟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研究清理情况,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部门3月26日前完成,设区市政府部门3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部门4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至5月15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县级4月20日前完成,市级5月5日前完成,省级5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后,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群众监督。县级5月25日前完成,市级5月31日前完成,省级6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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