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门应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八)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十九)市大项目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动审批会议,会议所需联动审批材料由项目牵头部门准备。会议应由单位主管审批领导与会(因故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视为默认(缺席默认制)。联动审批会议确定的事项,各参与联动审批单位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超时视为默许(超时默许制)。
五、重点项目的联合推进机制
(二十)市大项目办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运行的监测、分析、协调和进度督查。
(二十一)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要及时向重点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放督查通知,受理单位应按限定时限解决,并报送办结报告。
(二十二)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项目推进问题,市大项目办及时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要以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要求其按承诺时限办结。
(二十三)需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的重点项目建设事项,由市大项目办提请并经其同意后,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会议,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市大项目办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会议研究解决。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现场办公确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六、重点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六)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论证、规划、设计、建设条件落实等重要工作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向市发改委、市大项目办通报具体情况,由市大项目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二十七)重点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牵头负责部门,必须将审批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大项目办及其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