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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O0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O0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的通知
(晋政函[2009]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省委、省入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不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蓝天碧水工程”,2OO8年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其中有8个设区城市及35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根据《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95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11个设区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最好的长治市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大的忻州市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长治市、忻州市各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环境空气质量在所在设区城市排名前列的安泽县、永和县、浑源县、长子县、五寨县、阳城县、永济市、石楼县、应县、昔阳县等10个县(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在所在设区城市排名前列的平定县、文水县、保德县、沁县、绛县、大同市新荣区、清徐县、阳曲县等10个县(区)各予以50万元奖励,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时,给予上述20个县(市、区)各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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