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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许政[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环保工作“五优先”的原则,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5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目标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对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下达是保证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这一约束性指标。本通知下达的各地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实行节能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主要依据。

  二、认真做好节能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综合考虑2008年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十一五”时期前三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情况和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地节能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乡(镇、办)和重点耗能企业,并于2009年3月30日前将本地节能指标计划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三、加强节能指标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各乡(镇、办)和重点能耗企业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本地节能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附件:1.2009年度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

  2.2009年度市直有关部门节能指标计划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09年度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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