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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9〕7号 2009年3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要求,现就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消防、城管、档案、人防、地震、电力、供水、热力、燃气、招标、水利、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各类园区)涉及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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