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和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企业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成都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四川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省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省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测绘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和涉军测绘的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