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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将部分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纳入属地管理。省本级统筹管理的原中央行业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除设立行业统筹机构和跨设区市范围的单位外,逐步移交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管理。

  (二)实现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无障碍转移。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基金不再转移。跨省级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具体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未经省批准不得动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明晰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省机构编制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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