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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调剂金制度,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扩权县市,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省级统筹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当地;实施后设区市和扩权县(市)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年1月15日前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确需动用留存当地结余基金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统一归集、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由省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五)省级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基金支出和调剂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省对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预算内基金缺口由省从统筹基金拨付,未完成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

  设区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所辖县(市、区)基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各设区市级国库,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因未完成任务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所辖县(市、区)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六)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制订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和经办文书。按照我省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软件,建立省和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异地业务、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以及个人账户做实等工作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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