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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55号 2009年3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内容

  (一)省级统筹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规范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统筹项目。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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