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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投入品整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监督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加大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兽药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禁药品。推广规模养殖场(区)饲料统一采购、统一检测的做法,健全饲料来源记录,实现质量可追溯,减少奶农分散采购风险。

  (三)发展规模养殖。继续实施扶持奶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政策。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鼓励现有规模场(区)利用剩余容量吸纳散养奶牛入区饲养,支持具备发展空间的规模场(区)改建扩建低成本增容,引导奶牛养殖集中的专业乡村新建规模场(区),解决散养奶牛入区难题。2009年底前,凡是现有规模养殖场(区)扩建,每增加1头奶牛容量给予300元补贴;新建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区),按设计容量每头补贴350元。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应技术规范培训,支持规模场(区)进行标准化改造,三年内所有场(区)都要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切实提高挤奶机械化装备水平,逐步淘汰手工挤奶方式。要完善防疫设施,落实防疫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到2009年底,全省奶牛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2010年底散养奶牛全部进入小区集中饲养。

  三、加强质量监管,提升企业素质

  (一)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饲料中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出值标准修(制)订完善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农业厅要抓好组织落实。省、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增设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明确的专职人员要尽快到位,畜产品质检机构配备的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要抓紧落实,确保检测工作需要。质检、卫生、农业(畜牧兽医)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检测资源共享。质检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分别依法对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进行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奶进行检测,不得收费。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收费规定,由省物价局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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