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改善供水水质、扩大区域供水服务范围为重点,着力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饮用水水质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前一段时间,苏北部分地区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导致供水中断的事件,再次敲响了饮用水安全的警钟。为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建立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区域供水建设。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依法严格限制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坚决关闭对水质有威胁的重大污染源,严格控制污染源及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加强对排污口建设的监管,抓好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水量供给。加强环保、水利、建设部门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检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
二、进一步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
按照“原水互备、清水联通、井水应急”的原则,对具备单独可控条件的城市,在两年内建成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配套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对受当地水源条件限制不具备建设第二水源的城市,近期要按照满足居民和重要用水户生活用水量的需求,通过与相邻城市清水管网联通或开采深井水等方式建设应急水源,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需要。各地要加大输水管道和供电设施建设投入,保障原水供应的连续性。向城市输水的主管道原则上应敷设两条,重要供水设施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快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地区,要抓紧提出强制性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深入实施区域供水规划,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面。对目前区域供水不能达到的地区,新建乡镇水厂要选择优质水源、先进制水工艺,已建农村供水设施要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管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