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和公路养路费票证工本费的通知
(沪财预[2009]37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
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就本市取消部分交通及车辆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交通港口局执收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和市建设交通委执收的“养路费票证工本费”。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1995]57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本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的通知》(沪价行[1995]第230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执收单位持本通知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相关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不按要求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